惠民县检察院未检科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发布者:刘仕超   文章来源:   点击数:197   发布时间:2018-05-10 17:41:32  

概要

4月28日上午,惠民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对一起涉嫌盗窃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邢某、王某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惠民县检察院未检科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惠民县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邢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查明,邢某、王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之前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配合调查,接受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已被发还,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征询了邢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邢某、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良善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会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呢?下面由未检科的良善检察官给大家普及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是不是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就“没事儿”了呢?看一下下面小明和检察官的对话你就更清楚了!

结语:最终本案,未检科会同律师及家长对以上案件二人进行了一次亲职教育,根据二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大小确定了相应的考验期限,拟定对二人的考察方案,将在考验期限内对其进行考察帮教,若二人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将于考验期限届满后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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