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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预约
发布者: 滨检院 文章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5-10-20

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一、律师到本院阅卷,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

二、律师需要阅卷的,应当提前向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预约,案件管理中心在三日内安排。

三、律师阅卷一律在本院专门设立的阅卷室内进行。

四、律师阅卷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五、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依法可以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不能录像。

六、律师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应当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七、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

八、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本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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