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
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二十八条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和最高检、省检察院一系列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市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实做好为全市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检察司法保障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1.加强与民营企业日常联络。两级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和意见建议,实现联络常态化。建立院领导与民营企业结对联系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到企业走访调研,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2.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等制度,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政策运用、司法理念等方面形成合力。
3.发挥派驻工商联工作站作用。建立定期通报情况、专题会议、联合调研等常态化机制,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对办理的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注重听取工商联的意见建议。
4.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对上请示和对下指导,采取领办、提办、交办等方式,及时解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5.设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门工作组。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涉企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统筹管理。
6.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与政府通报沟通,对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发现的政策性、方向性等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二、提高司法办案质效
7.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司法检察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要管理人员,稳妥准确把握,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逐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条件的依法从宽,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8.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及早结案,尽量缩短审查时间,严防超限办案、超期羁押,着力降低涉企案件退查率和延长率。
9.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确保案件准确办理。
10.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要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规范适用强制措施,逐案落实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已采取逮捕措施的及时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11.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问题。
12.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对侵害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以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
13.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公司清算、破产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和裁判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
14.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联合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和仲裁等部门探索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严肃惩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
15.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16.认真办理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就业等领域的案件,坚持加强法律监督与支持企业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处理。
17.开展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积案清理行动,排查梳理近年来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集中加快办理,确保不留积案。
18.依法妥善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积极适用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等参加,面对面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进息诉罢访。
19.认真分析研判近年来涉民营企业案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典型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件办理。
20.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2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法治宣讲,组织检察官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的法律意识。
22.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从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及时发现、整改问题,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23.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严惩阻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坚决纠正侵害企业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行为,强化涉疫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民事裁判监督,促进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24.加强涉民营企业“三专”检察队伍建设,认真学习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企发展相关政策,通过政策解读、实务研讨、岗位练兵等专题培训,提高案件办理和把握能力。
25.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优势,在检察服务大厅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提供高效及时服务。
26.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案件律师执业权利,热情做好律师接待工作,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建设律师自助阅卷系统,更加方便律师24小时全天候异地阅卷。
27.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妥善处置涉民营企业案件舆情,慎重报道宣传涉民营企业案件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
28.严肃办案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营造亲清政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