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检察动态 /滨检微信
“行动中的法”与“生活中的法”并行实施相得益彰
发布者: 滨检院 文章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7-02-12

    

    检察监督过程中,及时化解矛盾,避免诉讼矛盾社会化,是增强检察工作亲和力、感染力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做到这一点,需要“行动中的法”与“生活中的法”共同发力。

    案例经过

    李甲夫妇经营着一家纺织作坊,为扩大生产,与其堂弟李乙商定:李乙帮助李甲在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机器之用,李甲负责经营。之后,李乙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贷款25万元交予李甲购买机器,由于市场不景气,购买的机器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银行贷款到期后,李乙连本带息将贷款归还银行,然后向李甲追偿,李甲辩称与李乙属于合伙经营关系,应对贷款共同承担,而李乙则认为自己与李甲之间是借贷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李乙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李甲告上了法院,兄弟之间也因此反目成仇。结果是,法院判决李甲偿还李乙25万元。李甲对于判决结果没有提起上诉,直到法院执行阶段,李甲来到检察机关,声称与李乙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不能由其自己全部负担,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监督,提起抗诉。

    案件处理

检察人员耐心听取了李甲的意见,并向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以及原告李乙了解了相关情况,经审查后认为:李甲李乙二人之间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比例和利润分成,另外,李甲向李乙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按照民法相关规定,李甲李乙二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李甲应向李乙偿还25万元借款,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有鉴于此,检察人员一方面耐心向李甲李乙进行释法说理,把严谨而枯燥、“拒乡民千里之外”的相关法律规范变得通俗易懂、易于让人接受;另一方面,从李甲李乙本家内邀请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和检察人员一起充当调解人,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李甲向李乙表示歉意,并表示按照法院裁判及时归还欠款,李乙对李甲当初的行为也表示理解,二人握手言和,一起涉法上访矛盾得到了成功化解。

观点:

从表面上看,这则案例其实并不复杂,也比较常见。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逻辑:就是越看似简单平常的事情越容易被忽视,难以成为被思考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那些看似平常的事情其实并非像人们想象地那么简单。对于这则乡民涉法上访案例来说,貌似简单,实则不然。如果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则会折射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在化解这则涉法上访整个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是“行动中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并行实施带来的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行动中的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规制,当出现法律纠纷案件时,司法部门对国家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就是“行动中的法”。法院对于李甲李乙兄弟二人之间纠纷的裁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不做抗诉的决定以及为达到让当事人服从并内心认同进行释法说理的整个过程,就是“行动中的法”的具体展现,所追求的无疑是法律结果的有效性和司法决定的权威性、正当性。与此相对,“生活中的法”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不是在司法裁判、决定过程中所适用的规则,也不通过法律规范文本来体现,它植根于社会生活,潜移默化地调整着人们日常行为。它虽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却实实在在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或许可以这样认为,检察人员通过让当事人家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辈参与进来化解矛盾,实际上是让情理、习俗成为帮助说服双方当事人的筹码和“权力”资源,这就是“生活中的法”。

不难看出,从法院裁判到检察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有效化解是“行动中的法”与“生活中的法”并行实施共同作用的结果。检察机关对于“行动中的法”和“生活中的法”的恰当运用,充分考虑了乡土社会的传统习俗和情理的需求,不仅达到了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目的,而且维护了司法部门、司法者在乡民面前的威信,同时也对司法裁判的有效实现产生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这样一个极其平常甚至被忽视的道理:“行动中的法”和“生活中的法”虽然“出身”不同,但都在规制着人们的日常行为,调节着人们的生活秩序,共同组成了社会调整的规则体系。

举起荦荦大端,“行动中的法”与“生活中的法”虽然是在不同的场域下运作的两种法则,但两者之间并不总是存在分歧和冲突。检察机关对于这则乡民涉法上访案例处理的实效就足以能够体现:在检察监督中,“行动中的法”与“生活中的法”两者的恰当运用完全可以实现法律权威和化解矛盾的双重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