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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检察院提起滨州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者: 滨检院 文章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8-06-04

近日,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全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情概要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2015年以来,赵某某自己生产和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后,通过网络手段向社会公众销售,且购买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赵某某明知其生产和购进的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仍大肆对外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阳信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追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药并予以销毁,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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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布曲明是什么?赵某某怎么就违法犯罪了呢?

别着急,听小编一一道来......

西布曲明是什么?

西布曲明(Sibutramine), 减肥药。用于饮食控制、运动不能减轻和控制体重的肥胖症治疗,包括减轻体重和维持体重的减轻,治疗应与低热量饮食和运动结合进行。但由于西布曲明会导致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率增高,中国药监局2010年10月30日叫停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美国fda和欧盟在之前已经叫停用于减肥效果。

法律条文

看完以下法律条文,你就会明白赵某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了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赵某某明知其生产、购进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等食品中不能添加的物质,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仍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购买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利,且已经销售的减肥产品还有继续使用的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处于持续状态,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