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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全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者: 滨检院 文章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8-07-03

6月28日,滨州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阳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阳信县检察院检察长曹家宝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科员额检察官温庆建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阳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树增担任审判长。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2015年以来,赵某某自己生产和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后,通过网络手段向社会公众销售,且购买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赵某某明知其生产和购进的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仍大肆对外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阳信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追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药并予以销毁,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直击庭审现场

1庭审开始  

2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赵某某从他人处购进、私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并通过网络手段向全国不特定人员销售,涉案金额较大。其购进、生产的减肥产品被检出含有西布曲明或酚酞两种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诉讼各方根据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4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赵某某利用年轻女性爱美减肥的迫切需求,伙同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通过互联网大肆销售给众多消费者。其行为不仅触犯刑律,亦使本案中购买假减肥药的众多消费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赵某某真诚悔罪,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愿意积极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5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检察官有话说

习近平总书记说:“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领域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新职能。

阳信县检察院通过提起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切实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力争达到“办理一案,震摄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切实保障民生民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